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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團繳交團費旅行業應開立代收代付收據

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近來接獲民眾投訴參加旅行社之旅行團,繳交團費卻沒有收到發票,質疑有逃漏稅行為。
該局說明,依據財政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,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遊所收取之團費,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,於回國後10日內逐團估算結帳,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。
該局指出,一般民眾參加國外旅遊,旅行社應按收取價款總額開立「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」給客戶。另旅行社扣除代收轉付部分(如交通、食宿、觀光、簽證費、保險費、小費、機場稅等),餘額係逐團開立二聯式發票,因此,民眾並不會個別收到發票。因旅行業行業特殊,民眾向旅行社購買旅遊產品時,常因向旅行社索取發票無著,而誤認該業者逃漏稅,實屬誤解。
該局進一步說明,旅行業者雖無須開立統一發票給予消費者,但是要開立「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」,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開立收據,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,按收取價款總額處5%罰鍰。